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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

    2013年05月01日12:30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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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推進四川省“4·20”蘆山強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在前期安全性應急評估基礎上,4月28日,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對地震災區(qū)城鎮(zhèn)受損房屋建筑的進一步安全鑒定、修復、加固、拆除等工作作出部署。

      省住建廳要求,震后已進行安全性應急評估的房屋建筑,結論為輕微損壞的,不再進行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可直接修復﹔結論為中等破壞的,應按地震災區(qū)所在地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進行可靠性鑒定和抗震鑒定,並出具書面鑒定結論,依據(jù)鑒定結論確定加固措施﹔結論為嚴重破壞、危險禁用的,原則上列入拆除重建范圍。

      房屋所有權人也可委托進行安全鑒定,並出具書面鑒定結論。房屋所有權人以書面委托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zhì)的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安全鑒定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現(xiàn)行工程建設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

      對確認通過修復、加固后可使用的房屋建筑,應對其進行修復、加固。受損房屋建筑抗震設計、修復、加固按房屋修建時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guī)范,通過修復、加固施工,恢復到震前狀態(tài)。對學校、醫(yī)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及服務設施,地震后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應按國家新頒布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現(xiàn)行抗震設計規(guī)范等標準進行加固設計和施工。

      安全鑒定為嚴重破壞已無加固價值的危房,應依法實施拆除。危房拆除應由房屋所有權人或委托人委托實施。房屋所有權人可委托有資質(zhì)的施工企業(yè)拆除,也可委托建設、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推薦符合資質(zhì)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拆除前,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提交書面同意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面臨坍塌的危房,市州、縣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排危處置。(趙若言 記者 萬瑤)

    (責編:秦華、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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