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原臨汾市委書記夏振貴復出消息的曝光,有媒體指出,近幾年來,許多落馬官員悄然復出,甚至官級得到提升,以免職為代表的問責有被濫用的趨勢,從而被網(wǎng)友稱為官員“帶薪休假”,輿論對官員問責制度的關注焦點也從“下臺”轉為“上臺”。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古往今來,官員因過被免職后再次復出,本不是件非議的事。齊桓公起用管仲終成春秋霸主、武則天起用狄仁杰鑄就開元盛世、黨中央起用鄧小平開創(chuàng)改革開放時代……像這樣所謂的“問題官員”復出,不僅獲得了歷史贊許,更得到了人民的認可與支持。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干部問責制度出臺的初衷,體現(xiàn)的是從嚴治吏與關愛干部的雙重結合。領導干部并非“完人”,對于犯錯的“問題官員”,一方面,我們要嚴厲處置,予其懲而毖后患,以達殺一儆百之效;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真誠關懷干部,給干部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通過開“苦口良方”達到“治病救人”的功效。從管理來講,對不觸及法律和黨紀“紅線”的“問題官員”,事后能認真總結教訓、虛心接受批評、努力改正錯誤,這有利于促進干部的成長與進步。
但是,在經(jīng)歷“三鹿奶粉事件”、“宜黃拆遷事件”、“甕安事件”、“黑磚窯事件”、“進京抓捕記者”等問責事件后,公眾敏銳的察覺“問責”變“脫責”,官員們悄然上演著“問責——復出”的軌跡,只不過是換個“衙門”的重新上任,且從來都是有驚無險。官員頻頻隨意復出,表面看似達到“救人”之功,但卻并未起到“治病”之效,它不僅嚴重挫傷了問責制度的公信力,也重復性的刺痛著公眾的敏感神經(jīng),造成了社會的“二度傷害”。
這讓我們不又得不重新審視干部問責制度,其意義是什么?產生的社會效益在哪兒?與西方發(fā)達國家相比,中國的官員問責制起步較晚,從2003年“非典”的第一個問責“風暴”,到2009年出臺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官員問責從人治走向了法治,從零星變成了全面,它的出現(xiàn)填補了我國的制度空白,其里程碑的意義自然應得到肯定。但是,一個政治制度發(fā)揮的作用如何,關鍵要看它所產生的社會效益。
問責官員,是對國家和人民的高度負責,體現(xiàn)著權責統(tǒng)一的理念,其社會效益在于懲治官員、平息民憤,也在于挽救優(yōu)秀干部、珍惜干部資源。可如果問責制度濫用,必造成其公信力銳減,公信不強不足以畏官,公信不強不足以告民,讓問責成為官員脫責的“避風港”、“擋箭牌”,最終必然淪為“擺設”、“裝飾”,還何談其社會效益?
鑒于此,重起“問題官員”需衡量所帶來的“邊際效益”,即起用一個“問題官員”所能產生的社會效益。組織人事部門要學會用“三個比較”,即用官員被問責事件的性質與普通道義、法律等比較,衡量官員之錯是否可承受;用閑置“問題官員”與起用“問題官員”的資源利用比較,衡量官員起用是否產生積極影響;用官員復出帶來的“正效益”與民眾抵觸產生的“負效益”比較,衡量官員復出所產生的“邊際效益”是否為正。
反過來,如果要重起一個“問題官員”,需要從增加其“邊際效益”入手。只有努力減去復出機制不透明、公眾質疑大等扣分項,增加業(yè)績突出、社會認可等加分項,不斷優(yōu)化其“邊際效益”,才能談起用“問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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