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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檢察長是否吸毒,不能藏著掖著

    2015年08月25日08:25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檢察長是否吸毒,不能藏著掖著

      劉群林到底有沒有吸毒?具體情況如何,當?shù)丶o檢部門需要有個說法。而如果確實是“癮君子”,劉群林是否存在類似此前“吸毒州長”、“吸毒市長”那樣的貪腐史,無疑值得追問。

      繼湖南省臨湘市“吸毒市長”龔衛(wèi)國被立案調(diào)查后,臨湘市檢察院檢察長劉群林也因為吸毒被免職,并調(diào)到了岳陽市檢察院政治部。24日,臨湘市宣傳部新聞中心喬姓主任證實了上述消息。

      在“吸毒市長”之后,同一城市竟然又再度出現(xiàn)“吸毒檢察長”?如果劉群林確實是“吸毒檢察長”,對其處分僅是“免職,調(diào)到岳陽市檢察院政治部”嗎?

      一方面,依據(jù)相關黨紀政紀,對于黨員領導干部的吸毒行為,“免職”并非事情的全部,如依據(jù)黨的《紀律處分條例》,“違反有關規(guī)定吸食、注射毒品……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違反有關規(guī)定吸食、注射毒品……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另一方面,在國家法律層面,吸毒也是一種明顯違法行為,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禁毒法》,“對于吸毒成癮嚴重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更重要的是,依據(jù)以往的經(jīng)驗教訓,從反腐敗角度來看,重要崗位的官員吸毒,往往還可能進一步涉嫌其他更為嚴重的腐敗濫權問題。就像此前《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有文章指出的,“官員吸毒僅是墮落的開始,腐敗往往緊隨其后”,“國家公職人員的薪酬并不豐厚,已被毒品‘吃定’的官員為了支付高額消費,用權力謀利是獲取毒資的捷徑,罔顧法紀便成為鋌而走險的選擇”,“有的商人通過提供毒品和毒資,引誘官員染上毒癮難以脫身,最后淪為任其擺布的‘傀儡’”。比如曾被稱為“吸毒州長”的原云南省楚雄州州長楊紅衛(wèi),與其吸毒史相伴隨的就是一部“貪腐史”,不僅“同時嫖娼、包養(yǎng)情婦”,而且大肆受賄。

      這種背景下,劉群林到底有沒有吸毒?具體情況如何,當?shù)丶o檢部門需要有個說法,尤其是其作為司法人員,吸的是毒,毀的就是司法的公信。這事不能藏著掖著。而如果確實是“癮君子”,劉群林是否存在類似此前“吸毒州長”、“吸毒市長”那樣的貪腐史,無疑值得追問。僅靠現(xiàn)有的“免職,調(diào)到岳陽市檢察院政治部”處理,顯然都是遠遠不夠的。當然,如果他沒有吸毒,也應該有個說法,這樣才能有利于樹立當?shù)氐乃痉嗤?/p>

      □張貴峰(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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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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