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政策,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干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全國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財務司。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五)法制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和標準,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體制改革司(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范措施,指導全國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醫政醫管局。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國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十)基層衛生司。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司。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范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十三)綜合監督局。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四)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
組織擬訂國家藥物政策,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及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藥品法典。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指導地方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六)計劃生育家庭發展司。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司。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八)宣傳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十九)科技教育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二十)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二十一)保健局。
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中央部門有關干部醫療管理工作,以及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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