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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2014年06月11日09:08   來源:浙江日報

    原標題:浙江省委省政府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五條 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七十條 主要負責人、有關領導干部或者相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七十一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

    第七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人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工作的重新安排和重新任用,按照組織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七十三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并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各市黨委和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第七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已有明確規定,本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的,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規定。其他我省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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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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