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rike id="k8ec2"></strike>
    <tfoot id="k8ec2"><center id="k8ec2"></center></tfoot>
    七一社區        注冊

    中共福建省委關于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2014年12月29日13:08   來源:福建日報

    原標題:中共福建省委關于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二、確保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面正確實施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各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組織開展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活動,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認真實施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二)嚴格執行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制度。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有關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三、著力提高地方立法質量

    (一)完善地方立法體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委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定期聽取立法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立法規劃和法規制定修改中的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同級黨委報告決定。

    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規草案,由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適當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或法學專業背景的人大常委會委員、專委會委員比例。建立健全立法專家咨詢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重要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有立法權的各級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對部門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依法開展設區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

    (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適時修改完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嚴格立法項目申報遴選標準,開展立法項目論證,探索開展立法前評估。創新法規起草方式,靈活運用立法機構自主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跨部門聯合起草等方式。健全向基層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選擇部分有代表性的街道、社區、農村、學校和企業,作為基層立法聯系點。增加人大代表參加立法調研、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征集立法項目、起草和審議法規中的作用。完善人大常委會審議機制,根據需要采取聯組或分組方式,保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完善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或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個別條款可以單獨表決。完善立法后評估工作,建立常態化的修改機制,定期清理地方性法規、規章。

    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專題調研、網上征集、問卷調查等公開征求意見方式,健全聽取和采納意見反饋說明機制。重視地方立法智庫建設,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機制。

    (三)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按照全面推進我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和計劃,突出立法重點,合理配置立法資源。積極推動經濟領域立法,制定和完善促進產業轉型、科技創新、信息化建設、改革開放、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完善市場經濟規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積極推動政治領域立法,修訂完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加強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聯系、預算審查監督、信訪工作等規定,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立法;積極推動文化教育領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文化產業促進、文化市場和互聯網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教育等方面的法規規章,依法做好非物質文化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等工作;積極推進社會領域立法,加強和規范社會服務,研究制定物業管理、食品安全等條例,完善促進老區發展法規,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制定國防教育、國防動員等條例,強化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法治保障;積極推進生態資源保護立法,制定完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濕地保護、水資源保護、河道管理、生態公益林以及生態補償等法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度創新。

    (四)發揮地方立法對改革的引領推動作用。完善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在研究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問題。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規規章。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要求的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臺”
    (責編:張玉、楊麗娜)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